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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三明这里将进行拆除周边地块征收与补偿方案来了

2024-10-27 | 工程案例

      这边是老卫校,现在几栋楼荒废着,但是这一片住的人很多,没有像样的健身,运动的地方,周边小区的居民还会跑来,但是现在杂草丛生,希望政府可以稍微修整一下,去除杂草,篮球场什么的进行改造,让周围居民有个健身的地方

      经了解,老卫校已纳入市征迁项目,将于2020年下半年进行拆除。(梅列区列东街道)

      (一)征收范围:三明卫校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所有房屋实施征收(详见征收红线示意图),建筑总面积约 8232.86 平方米,其中住宅 5486.77 ㎡、企业 2596.67 ㎡、仓库 149.42㎡ 。

      1.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有被征收人(绿岩新村29幢个人住宅20户、40幢个人住宅30户、126幢个人住宅16户、132幢个人住宅5户、139幢4户、共计75户)。

      2.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材料的工业公司 2 家。(具体以公示清单为准)。

      1.住宅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的实行就地期房安置,安置户型、面积以规划审批为准,并在征迁公告发布时公示。

      (1)评估方式: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①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权属征收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按9100元/㎡协议补偿统一价值进行征收。

      ②临时安置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13元/㎡/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

      ⑤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奖交房奖励200元/㎡。

      ⑥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⑦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4)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区购房,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③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由委托人负担,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1)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套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署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 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标准房型。

      (5)因房屋户型面积设计问题,导致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计算。

      (1)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署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2)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奖交房奖励200元/㎡。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临时安置费按总面积给予 13元/㎡/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

      (6)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7)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10)安置房入住标准: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或塑钢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镶板门,水、电按一户一表配置,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找平,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安装座便器。

      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被征收房屋权属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面积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4.楼层价格调节系数: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的(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25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

      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5.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含物价补贴),对使用征收单位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6.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信息为准。无产权证的房屋以有相关资质的测量单位按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I17986.2-2000)测量结果分别认定计算。

      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①房屋补偿费: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暂按自建房区位评估价11129元/㎡(最终以区位评估价为准)协议价进行征收。

      ③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3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④楼幢整体签约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奖励200元/㎡。

      ⑥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市区购房,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③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负担,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①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按自建房区位评估价暂定11129元/㎡(最终以区位评估价为准)与套房区位评估价9100元/㎡两者的比例1.223:1返还房屋,即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的1.223补偿安置,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②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署协议并腾房交房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1.223倍的 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③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的1.223倍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每户选择一套安置标准房型。上靠面积不超过总面积15㎡(含15㎡)、不低于8㎡。

      ⑤因房屋户型面积的设计问题,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部分按9100元/㎡计算。

      ①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署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②楼幢整体签约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奖励200元/㎡。

      ⑤实行期房安置,临时安置费按总面积发给13元/㎡/月,并给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以上费用以签署协议并移交旧房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按实结算,过渡期限为36个月。

      临时安置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含物价补贴)。对使用征收单位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或塑钢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镶板门,水、电为一户一表,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砌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抹面,安装座便器。

      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总面积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 1983 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 1:1000 地形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分别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1984年1月6日至2005年1月1日期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未经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公示确认如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

      (1)1984年1月6日至1990年3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附表1)的 80%给予补偿。

      (2)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附表1)的 50%给予补偿。

      (3)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扩建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附表1)的30%给予补偿。

      (4)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署协议并搬迁的,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按25元/㎡计价;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一)本项目改造实行末户生效制,即所有住户签署协议并按时腾房后,该项目正式实施启动征收。

      (二)选房顺序: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署协议,则以摸球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进行现场集中选房。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通告为准。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和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签署协议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权属证书。

      (六)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联的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七)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权属证书,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权属证书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缴纳。

      工业企业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一家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评估机构采取随机方式选定。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做评估,经审核后,依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建构筑补偿费:有证建构筑物按重置价做评估,无证建构筑物按重置结合成新率做评估,经审核后,依据相应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按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3%给予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压力大提供税务部门出示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示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根据设备真实的情况进行评估,涉及不可搬迁设备按现值做评估;涉及可搬迁设备和货物按搬迁做评估。经审核后,依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局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5%给予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1.土地征收补偿费:对属出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剩余年限修正系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5%×出让地经营年限(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详见附表3,出让地经营年限从取得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算,不满一年按一年,最高不超过十年);对属划拨用地的,按照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70%给予补偿。

      2.建构筑物工料费: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按工料费补偿标准(附表4)给予补偿,无产权证的建筑物按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标准(附表5)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亩的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示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示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亩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局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7.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危化物品等一切善后事宜,确保按时交地。企业建、构筑物及不可搬迁的机器经公开处置后的变价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市级国库。

      8.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在企业 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公司开始正常经营后,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础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征迁项目指挥部宣传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