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冲击和遏止违法建造行为,保证我县城乡规划建造依法、标准、有序施行,促进“美丽县城”建造全方面推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则,经县人民政府研讨,决议对县城规划范围内各居住小区未经规划答应私行关闭、占用小区公共巷道、私自建立车棚、彩钢瓦、玻璃房顶、阳台等违背法律法规暂时建(构)筑物
请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整改、撤除违建建(构)筑物,逾期未撤除整改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一起,确因屋面漏水需加盖一层屋面的,按坡屋面设置,坡屋面屋脊高度不超越平屋面阳台栏板或栏杆高度,高度控制在1.1米内,坡屋面原料为小青瓦或瓦灰色树脂瓦,请已加盖的单位或个人严厉按以上要求自行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