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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城市监处分〔2024〕364号

2025-02-01 | 工程案例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南宁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北海北京路二分店“凡士林经典修护保湿润唇膏原味”出售,现场查看该店货架发现有被投诉告发产品“凡士林经典修护保湿润唇膏原味”出售“薇诺娜极润宝石乳液50克”宣扬成效为舒缓冷静、润泽、保湿补水、修护,经过国产一般化妆品存案信息渠道查询该产品成效:11保湿、17舒缓,该店现场未能供给产品“薇诺娜极润宝石乳液”关于修护成效声称的证明资料。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渠道网店上出售的产品“凡士林经典修护保湿润唇膏原味”的成效标示有滋补,“薇诺娜极润保湿乳液”的成效标示有修护。经国产一般化妆品存案信息渠道查询:“凡士林经典修护保湿润唇膏原味”成效声称:08修护、11保湿,“薇诺娜极润保湿乳液”成效声称:11保湿、17舒缓,与网店上宣扬广告标示的成效的状况不符,当事人构成发布虚伪广告的违法行为。

      另查实,上述广告内容是于2024年5月由北海市海城区新王兴广告服务部规划制造并发布在美团渠道上,制造发布上述虚伪广告的费用共100元。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查询完结,并于2024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366号),奉告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和处分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和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根据查明的现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虚伪广告:……(二)产品的功用、功用、产地、用处、质量、标准、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出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许服务的内容、供给者、方式、质量、价格、出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许诺等信息与实在的状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则,构成发布虚伪广告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则,发布虚伪广告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撤消营业执照,并由广告检查机关吊销广告检查同意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检查请求。”的规则,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活跃尽力合作查询,照实陈说违法现实并自动供给根据资料,系初次发布虚伪广告,没有发现形成社会损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条“施行行政处分,纠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自觉遵法”的规则,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够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二)活跃尽力合作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并自动供给根据资料的;……”的规则,当事人具有能够依法从轻处分的景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条的规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23版)》十三《广告法》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从轻。两年内发布虚伪广告一次,广告费用缺乏1万元的;或两年内发布虚伪广告一次,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责令中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则,本局决议责令当事人中止发布虚伪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交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